
金川分局经侦大队连续破获三起信用卡诈骗案

当今社会,信用卡已成为
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是:
信用卡逾期不还
不仅影响个人征信
还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近日,金川分局经侦大队不断加强打击违法犯罪力度,连续破获三起信用卡诈骗案。
2017年11月23日,2018年4月18日、4月26日,我市某银行分别向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胡某、余某、魏某三人在该行申办信用卡透支使用,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胡某、余某、魏某三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归还透支款,涉嫌信用卡诈骗,要求立案查处。
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5月2日,我经侦大队分别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余某、魏某传唤到案,经讯问,其三人对申办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现以上三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信用卡透支除了正常透支以外,还有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
违约透支,是指持卡人在正常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发卡行约定的限额或期限还款的行为。这种透支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发卡银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持卡人的违约责任。
恶意透支,是一种犯罪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可见,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两者的界限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
依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第一,“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
1.发卡银行两次催收。
2.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被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透支行为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当今社会,信用卡已成为
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是:
信用卡逾期不还
不仅影响个人征信
还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近日,金川分局经侦大队不断加强打击违法犯罪力度,连续破获三起信用卡诈骗案。
2017年11月23日,2018年4月18日、4月26日,我市某银行分别向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胡某、余某、魏某三人在该行申办信用卡透支使用,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胡某、余某、魏某三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归还透支款,涉嫌信用卡诈骗,要求立案查处。
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5月2日,我经侦大队分别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余某、魏某传唤到案,经讯问,其三人对申办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现以上三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信用卡透支除了正常透支以外,还有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
违约透支,是指持卡人在正常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发卡行约定的限额或期限还款的行为。这种透支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发卡银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持卡人的违约责任。
恶意透支,是一种犯罪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可见,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两者的界限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
依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第一,“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
1.发卡银行两次催收。
2.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被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透支行为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